一、事项编码
TE410871ZZ00000002400201410400203
二、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三、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四、设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
2.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哲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五、受理机构
焦作市政务服务中心
六、决定机构
焦作市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八、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招(录、聘)用劳动者(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于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应具有以下要件:
①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投权文件,个体工商户、网络创业以及“多证合一”的无需提供(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再次办理业务时无需再次提交)
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份(用人单位签章)
(2)劳动者个人登记时,需具有以下要件
①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②劳动合同或招(录、聘)用手续
九、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
十、办理流程
1.受理。核验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3.确认。打印《业务办理确认单》,并要求申请人确认。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十一、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根据申请人意愿,由综合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焦作市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焦作市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辅导区。
(二)电话咨询
0391-8736501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焦作市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投诉台。
(二)电话监督投诉
1.焦作市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391-8736515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www.jzxzfw.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焦作市玉溪路与神州路交叉口东北角 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焦作市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自主服务区自助查询机或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
0391-8736501
3.网上查询
http://www.hnzwfw.gov.cn/hnzw/yhzx/showWdbjDetail.do
十九、办理结果样本
无
二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
二十一、附件
附件1: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
附件2:事项流程图
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 | |||||
人员基本信息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民族 | 学历 | 联系电话 | |||
户籍地址 | |||||
常住地址 | |||||
就业类型(勾选) | |||||
□从事个体经营的; | |||||
□自营劳动者,包括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 |||||
□家庭帮工; | |||||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 |||||
个人声明 | |||||
本人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现申请就业登记。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 |||||
申请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是否申领 《就业创业证》 | □是 □否 | ||||
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 |||||
经办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 |||||
审核人(签字):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两份,由经办机构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 |||||
2.已提供《就业创业证》的,请在是否需要打印栏中勾选“是”。 |
附件2:事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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