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TE410871ZZ00000002400201410600101
二、适用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四、设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9号)
五、受理机构
焦作市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六、决定机构
焦作市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申请条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包括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中就业困难的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7.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八、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相关困难证明:
(1)残族人员,提供残疾证;
(2)城镇复员转业军人,提供复员转业证明
(3)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提供劳模证
(4)军烈属,提供军烈属证明;
(5)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提供能证明其单亲家庭及需抚养子女的相关资料
(6)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的凭证;
(7)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等)的大学生,提供毕业证及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
九、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手机APP
十、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常住地街道(多镇)或社区基层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初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3.公示。受理机构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不少于3天
十一、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根据申请人意愿,由综合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焦作市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焦作市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辅导区。
(二)电话咨询
0391-8736501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焦作市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投诉台。
(二)电话监督投诉
1.焦作市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391-8736515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www.jzxzfw.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焦作市玉溪路与神州路交叉口东北角 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焦作市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自主服务区自助查询机或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
0391-8736501
3.网上查询
http://www.hnzwfw.gov.cn/hnzw/yhzx/showWdbjDetail.do
办理结果样本
二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可通过0564-2702613咨询电话、人社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服务指南。
二十一、附件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附件2:事项流程图
附件1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
姓名 | 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 | ||||||||
住址 | 联系电话 | ||||||||
困难人员类型 | |||||||||
就业困难人员(勾选): □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 □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单亲家庭成员 □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其他
特困人员(勾选):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4555”人员; □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 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 □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 |||||||||
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情况(申请认定零就业家庭的填写)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户主或与户主关系 | 是否享受低保 | 失业登记时间 | 就业意向 | ||||
申请人承诺: 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若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初审意见 | 经核实,该人属于: 就业困难人员[(填写类别) ] 就业特困人员[(填写类别) ] 或认定为零就业家庭成员。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认定意见 |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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