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TE410871ZZ00000002400201410400101
二、适用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含认定的网络创业)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产、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劳动力;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
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
三、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四、设立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12月,部令第23号)
2.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五、受理机构
焦作市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六、决定机构
焦作市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八、申请材料
1.失业人员登记表
2.常住地户籍的,提供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非常住地户籍的,提供常住人员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九、受理方式
窗口或网上受理
十、办理流程
1.受理。核验申请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在系统中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一并回:若符合要求,当即受理
2.办理。办理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失业登记相关情况。有申领《就业创业证》需求的,发放《就业创业证》
3.确认。形成业务办理确认单,并由申请人确认
4.存档。将业务资料归档留存。
十一、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根据申请人意愿,由综合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焦作市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焦作市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辅导区。
(二)电话咨询
0391-8736501
(三)网上咨询
www.jzxzfw.gov.cn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焦作市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投诉台。
(二)电话监督投诉
1.焦作市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391-8736515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www.jzxzfw.gov.cn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焦作市玉溪路与神州路交叉口东北角 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焦作市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自主服务区自助查询机或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
0391-8736501
3.网上查询
http://www.hnzwfw.gov.cn/hnzw/yhzx/showWdbjDetail.do
十九、办理结果样本
无
二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进行职业咨询、职业指导和参加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2、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4、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失业情况;
5、定期接受职业指导;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7、如实提供信息。
二十一、附件
附件1:事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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