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编码
TE410871ZZ00000002400201410600501
二、适用范围
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
三、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四、设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
二、《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三、《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四、《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64号)二、相关政策解释(一)关于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就业1年以上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有关问题。
五、《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稳定和扩大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12条措施>的通知》(豫人社〔2020〕18号)一、提高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标准。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由每人1000元提高到2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受理机构
焦作市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六、决定机构
焦作市示范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申请条件
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
八、办理流程
1、受理 ;
2、审核 ;
3、决定 ;
九、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结果送达
根据申请人意愿,由综合窗口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或快递送达。
十二、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在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示范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焦作市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焦作市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辅导区。
(二)电话咨询
0391-8736501
(三)网上咨询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焦作市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咨询投诉台。
(二)电话监督投诉
1.焦作市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391-8736515
(三)网上监督投诉
http://www.jzxzfw.gov.cn
十五、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焦作市玉溪路与神州路交叉口东北角 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焦作市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自主服务区自助查询机或综合受理窗口。
2.电话查询
0391-8866566
3.网上查询
http://www.hnzwfw.gov.cn/hnzw/yhzx/showWdbjDetail.do
十七、办理结果样本
无
十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单位应当将本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示范文本等在窗口及网上公开;
2、申请人有权要求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3、申请人在办理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4、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5、申请人应按照要求按时提交申请材料。
十九、附件
附件1:事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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