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救助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向居住地申请),申请“单人保”的一般以申请对象个人进行申请。
二、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低保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三、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区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在保持整体人均救助水平稳定前提下,提出审核意见和救助标准,并在申请对象所在村(居、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确认为符合救助对象。
五、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所在村(居、社区)进行长期公示,并将审核确认名单和城乡低保救助对象救助资金发放台账等资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备案,并发放《低保证》。
六、区民政部门按照确认权限下放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抽查监督,对报送的审核确认资料总体上按50%比例进行抽查,对经办成员近亲属享受救助待遇的资料进行100%查验,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严格履行审核确认相关程序。
七、高新区城乡低保申请办理流程图:
高新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中心救助服务电话:0391-3126396;监督电话:0391-35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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