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社区)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履行授权民政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三、乡镇(街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各项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区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四、乡镇(街道)根据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等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街道)在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提出初审意见。
五、乡镇(街道)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所在村(居、社区)进行长期公示,并将审核确认文件和特困供养救助对象救助资金发放台账等资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备案。发放《特困供养证》。
六、区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和抽查监督,对报送的审核确认资料总体上按30%比例进行抽查,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乡镇(街道)严格履行审核确认相关程序。
七、示范区特困供养申请办理流程图:
高新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中心救助服务电话:0391-3126396;监督电话:0391-3561002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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