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社局:医保从7月1日起调整新缴费基数
发表时间:2015-07-08 发布者:管理员

        从7月1日起,我区市医保经办延伸窗口按照焦作市201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10元标准,将2015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城镇职工及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随之调整。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为社平工资的60%即1986元,缴费基数上线为为社平工资的300%即9930元。 

       按照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参保单位缴费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单位填报的缴费工资基数在本缴费年度内不做变更,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调整为基数下限。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9%或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调整后,选择4.9%缴费比例的,月缴费标准为162.19元;选择9%缴费比例的,月缴费标准为29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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