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示管文〔2018〕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打造全市科技创新要素最为集聚的创新创业新高地,结合示范区实际,现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对注册入驻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下称科技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企业和创新团队(含研发、融资、咨询等服务机构)予以支持。
二、对科技园园区开发的房屋,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不改变土地教育科研用途的前提下,其房屋可按法定程序,以栋、层、套、间等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转让(涉及的土地权利一并转让)、出租。
三、区财政设立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种子资金500万元,支持园区内技术创新项目和科技型初创企业。由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对科技园引进、实施的重大高新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优先支持。
四、对入园单位,区财政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房租补贴,补贴费用列入区级预算。入园孵化企业,房租第一年免缴,第二年和第三年免缴50%;科技服务机构,房租第一年免缴,第二年免缴50%;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和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河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团队或项目,可免缴3年房租;河南理工大学的专家、教授、留学归国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创办、领办的原创性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或具有重大社会经济效益预期的项目,示范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五、初创企业自入园当年起连续3年,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等额扶持纳税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50%的比例扶持纳税企业。
六、对承办或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创新创业活动,按活动主要支出经费(经第三方审计后的会议费、专家费、宣传费等)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园区每培育认定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技园运营单位5万元奖励;每培育认定一家河南省创新型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科技园运营单位2万元奖励;每年新培育备案10家以上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科技园运营单位2万元奖励。
八、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运营主体,要加强科技人才服务工作,具体制定对入园企业、项目及人才的管理办法,为入驻园区的各类领军人才提供证照办理、开办经费、贴息贷款、担保贷款等各类服务,创造优越的创新创业环境;本意见未涉及的人才、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税收减免等其他政策,按国家、省及焦作市出台的“1+6”引进培育人才(团队)政策、《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意见》、《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执行;其他政策与本意见发生重叠时,可以从高但不重复享受。
九、本意见所涉及的奖补资金,区财政安排年度专项预算,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为资金使用单位。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初审上报,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后足额拨付。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焦作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建设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焦新文〔2012〕32号)同时废止。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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