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民政中心殡葬改革宣传栏

时间: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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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殡葬改革内容及其目的是什么?

(一)殡葬改革内容:

1.坚持推行火葬,创新骨灰安葬方式;

2.积极改革土葬,依法管理殡葬活动;

3.改善殡葬设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4.规范公墓管理,保护生态环境;

5.减轻群众负担,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

6.树立文明新风,促进殡葬事业发展;

(二)殡葬改革的目的:

遏制一些地区火化率下滑和乱埋乱葬的问题。通过积极推动和倡导,节地葬法和不保留骨灰逐步被群众接受。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殡葬服务网络、殡葬救助保障制度、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殡葬改革有序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二、办理丧事活动应遵守哪些规定?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严格控制使用明火,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或抛撒、焚烧祭祀品。各村红白理事会原则上要参照以下丧事简办“白十条”办理丧事活动:

1.落实殡葬改革,全面实行火化,党员必须带头火化,提倡缩短停丧时间。

2.简化治丧仪式,不在外搭建灵棚,不邀请抬大轿、歌舞、戏班、盘鼓、唢呐等团队。

3.严格控制参加葬礼人数,所用车辆不超过10辆。

4.提倡不摆酒席,以大锅菜为主,每人不超过20元。

5.非亲属随礼控制在200元以内,用烟每盒不超过25元。

6.严格控制纸扎货和花圈数量,提倡总量不超过10个。

7.不使用高档骨灰盒,不装棺重葬,不建豪华墓地,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8.举办头七、五七、百日、周年等祭祀活动,只限于亲属之间,不收礼金,不请唢呐团队。

9.红白理事会要全程参与,做到事前报备,事中监管,事后评定,并作为星级文明户、文明积分等评定依据,对违反以上规定办理白事的,红白理事会要当场制止,制止无效的,红白理事会不予执事。

10.党员、村组干部要做表率,带头执行丧事简办“白十条”,严禁出现厚葬薄养、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问题。

三、火葬管理有哪些规定?

(一)在火葬区提倡骨灰寄存、以树代墓等生态安葬方式,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所有企业参保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优抚对象及所有党员亡故后要全部实行火化。户籍在火葬区,异地死亡的,应就近火化。

(二)遗体的运送、火化等殡仪服务,应当由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性的殡仪服务活动。

(三)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医疗机构或死亡单位、街道办事处、村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死亡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拍照后由殡仪馆接运、火化。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四)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当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回骨灰。超过三个月,丧事承办人不领取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无名死者的骨灰,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四、高新区惠民殡葬政策都有哪些?

(一)在本辖区行政村居住,且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居民,遗体火化后可免费安葬在高新区万寿园公益性公墓。

(二)因项目占地、工程施工和拆迁建设需迁移的坟墓,按照棺椁限定尺寸免费迁入万寿园公益性公墓。

(三)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和退休人员及配偶遗体火化后,提供区组织人社部门证明,可以到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办理万寿园公墓免费迁入手续。

(四)本辖区常住人口(享受城镇职工丧葬补待遇人员除外),亡故火化后,区财政按照不低于1200元/具的标准进行火化补助。

五、万寿园公益性公墓政策有哪些?

(一)万寿园公墓为免费公益性公墓,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墓穴统一标准,规格为长140厘米、宽120厘米。墓碑采用石制材料平放,规格为东西长50厘米、南北宽40厘米、北高25厘米、南高15厘米,自带墓碑。

(三)墓主亲属到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进行登记,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墓主姓名、进驻日期、棺椁数量等基本信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辖区死亡人员《进驻公墓证明》《公墓接收备案表》,经村党支部书记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审核盖章后,由乡镇(街道)领取《公墓接收备案表》并发至亡者家属,亡者家属凭《公墓接收备案表》办理进驻公墓手续。

(四)墓主亲属在万寿园公墓安葬逝者时,如发现公墓工作人员向群众出售任何殡葬用品,收取各种名目费用或索要红包等情况,可拨打0391-3561008监督电话进行举报。

六、哪些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作高新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中心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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