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环罚决字〔2025〕3号
姓名:连*权
身份证号:130434********3975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双井镇双西村胜利路6号胡同107号
2025年9月26日,在焦作市高新区南海路东段路南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辆抓机正在作业,经询问,这辆叉车所有人为连*权,发现该抓机的地点为焦作市高新区南海路东段,属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连*权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范围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有1台抓机属于国Ⅱ车辆未加装尾气治理设施,涉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检验报告;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单位于2025年10月16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焦高环罚告字〔2025〕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申诉、申辩,也未提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单位对你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仟陆佰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银行账号:5000350500018。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单位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单位404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焦作高新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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