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高新区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活动,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高新区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向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进行举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依规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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