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高管办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有关单位:
《高新区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9月15日
高新区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根据应急管理部等13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5〕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焦政办〔2025〕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十四五”时期末,通过建立、推动、落实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队伍建设、教育管理、执勤训练、综合保障等方面一系列政策,实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全面加强,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政策保障完善有力,消防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不断增强,作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重要补充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初步形成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创造优质消防安全环境。到2025年年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布局满足遂行任务需要,达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47号)要求,经验收并评估达标的可一并纳入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积极推动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 。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队伍建设
1.压实建队责任。管委会按照规定建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足额保障所需建设经费,落实人员、车辆装备等标准,加强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健全灭火救援力量体系,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高标准建设营房设施。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政策支持,合力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质量建设发展。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规划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和训练、管理,纳入统一调度指挥等;经济发展局负责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自然资源规划和建设局负责消防队站用地规划和土地要素保障等;财政局负责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人员经费保障;社会事务局、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指导社会保险办理、表彰项目实施、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按相关政策配合做好人员招录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再就业等;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党群工作部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公安分局、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等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子女入学入托、落户、住房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待,协调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优待政策;公路中心、高新交警大队协调收费公路运营单位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车辆办理免收通行费、泊车费等相关手续;税务局负责按照规定协助做好减免消防车辆购置税等工作;统战群团事务中心负责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工会建设事宜等。(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党群工作部、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和建设局、区社会事务局、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区教育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公安分局、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区公路中心、高新交警大队、区税务局、区统战群团事务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细化建队任务。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包括建设在区城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焦政办〔2025〕13号)要求,采取新建、改建、配建、租赁等方式及模块化、移动式消防站点等形式,构建形成覆盖城乡、专业高效、多元互补、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十五五”期间及以后一个时期,持续完善全区建成区内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提档升级,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建立完善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当国家、省、市、区相关标准要求出现变化或当地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和建设局、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规范建队验收。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组织消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自评工作,自评结果按程序上报市级相关部门,市级相关部门组织集中验收。后续新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按照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消防救援支队意见,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财政局、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加强管理教育
4.明确队伍属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机构编制部门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交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聘、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明确人员身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自本文件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其管理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由消防救援部门统一制发。(责任单位:区社会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6.明确管理体系。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经市消防救援支队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管理指挥人员由消防救援大队培训考核合格后任命。(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消防救援大队)
7.规范人员招录。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编制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区管委会批准后,由消防部门牵头,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实施。对交由消防救援大队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按照省消防救援总队有关办法实施;其他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招录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对象为18至28周岁的男性公民,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通过资格审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组织考试、政治审核等程序择优录用。退役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和职业院校的消防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优先录用;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B2及以上驾驶证的人员、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退役士兵服役年限、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年限计入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年限。(责任单位:区社会事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消防救援大队)
8.规范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共五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依据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岗位等级内细化设档,并设置对应的薪酬待遇标准,明确具体的岗位等级比例、岗位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责任单位:区社会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9.规范培训晋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入职培训由消防救援部门组织开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拓展职业发展空间。晋级培训考核和等级晋升具体实施办法依据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规定执行,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区社会事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10.加强日常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指导其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管理要求,从严加强日常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定期考核制度依据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规定执行,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依据,并记入个人档案。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管委会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市级等荣誉评选。婚假、孕产假、护理假、带薪年休假、事假、病假规定及轮休、调休政策依据市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区社会事务局、区统战群团事务中心、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规范人员退出。年度考核或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管委会协调发放离队安置费;连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离队安置费发放标准依据市级相关部门制定标准执行。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 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单位:区社会事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严格执勤训练
12.严格执勤备战。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辖区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划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执勤责任辖区。加强对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执勤战备制度,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分级开展比武、考核等活动,定期组织跟班轮训。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社会事务局和区统战群团事务中心定期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优胜者进行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区社会事务局、区统战群团事务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深化防消联勤。推动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安全服务中心融合发展,实现业务互联互通、工作交融并进。组织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常态化开展辖区熟悉、实战演练、防火巡查、隐患整改和宣传教育等,提升防消联勤工作质效。(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消防救援大队)
14.严格调度指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统一建设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动的智能接处警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公网集群对讲系统接入管理调度平台。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视频会议和营区监控系统,接入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实现互联互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单独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其管理指挥人员组织指挥;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责任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加强综合保障
15.加强经费保障。根据焦作市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政策,区财政局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伙食、被装、执勤、高危补贴、人员公用经费等保障标准,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所需建设经费予以足额保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调整逐步提高。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将其纳入消防救援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16.落实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管理单位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社会事务局、区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
17.健全职业保障机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在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3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满5年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在重要节日、重要节点,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走访慰问对象。(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教育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区经济发展局、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区统战群团事务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
18.落实伤亡抚恤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区社会事务局、区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区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
19.落实车辆交通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救援车辆外观涂装制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消防车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收费公路运营单位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车辆办理免收通行费相关手续,公安部门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消防车辆办理免收泊车费等相关手续。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协助做好免征车辆购置税工作。(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公路中心、高新交警大队、区税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三、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统筹规划、职业化方向、战斗力标准和因地制宜原则,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认真研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经费保障、器材装备、人员招录、福利待遇等问题,及时跟进解决,持续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凝聚工作合力,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协调对接,积极争取资金、政策、资源等方面的帮助支持,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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